最高法:强拆案中行政机关“躲猫猫”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

最高法:强拆案中行政机关“躲猫猫”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

hyde558 2025-08-12 装修奥秘 2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法要求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包含2个行政强制措施、2个行政强制执行和1个非诉行政强制案例。

最高法表示,行政强拆案中出现实施主体不明确等情形,既有行政机关“躲猫猫”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也有起诉人刻意拉高政府层级缠诉,还有法院计算起诉期限仅考虑强拆之日等问题,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依法认定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数据显示,2022-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最高法表示,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

最高法介绍,前述案例涉及行政强制种类多样,既包括查封设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涉诉行政机关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文化旅游、消防管理、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

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案例中有一起涉及企业房屋拆迁事宜。案情显示,某绿化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获得利某海绵厂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并开展经营活动(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结)。2022年1月,锦州市太和区政府组织实施锦州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于2022年3月、5月先后向利某海绵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涉及由某绿化公司实际使用的多处房屋和关联构筑物,上述决定与通知后均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撤销。

202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关联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某绿化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锦州市中院一审认为,虽然区政府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但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拆除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区政府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在有的强制拆除案件中出现实施主体不明确等情形,既有行政机关“躲猫猫”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也有起诉人刻意拉高政府层级缠诉,还有法院计算起诉期限仅考虑强拆之日等问题,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依法认定实施主体。对此,为防止程序空转,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纠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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