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出台9项具体政策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外汇局出台9项具体政策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hyde558 2025-06-18 装修禁忌 1 次浏览 0个评论

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包括三方面 9 项具体政策,其中,4项为投资端政策,聚焦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2项为融资端政策,聚焦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3项为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投资端政策包括: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也就是说,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

具体来说,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按照《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是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将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政策(即“科汇通”)推广至全国。

融资端政策中,一是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允许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项支付便利政策中,一是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通知》明确,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相关外汇资金的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转载请注明来自夏犹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文标题:《外汇局出台9项具体政策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